(2016)豫1426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孙言平与张心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言平,张心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6民初3461号原告:孙言平,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心芳,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峰,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孙言平与被告张心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言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伟、被告张���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双方口头建房协议,并由被告返还原告现金2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30日,原、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包工包料在原告处承建一处房。被告先行收到原告的建房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后刚刚动工时,遭到政府反对,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还建房款时,被告推施。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不属实,原告支付给被告20000元建房款,被告为原告快速建房,已实际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工人工资11200元,工人租车费用2400元,工人吃饭买烟1000元,购买空心砖5000元,购买沙子水泥2000元,上述总支出费用21600元,现在被告为原告快速建房还亏钱1600元,原告诉称在刚刚动工时就遭到政府反对是错误的,而是被告为原告快速建房已建成平垛了才被执法局推倒,原告未能建成房的原因是因执法部门介入造成,不是被告的过错,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30日,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张心芳包工包料,给原告速建一处房屋。当天,原告支付被告建房款2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收到孙言平现金20000元。贰万元张心芳2014年8月30号”。后因故原告的房屋未建成,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建房款20000元,被告拒付,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给原告速建一处房屋,被告包公包料,双方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因承建的是一夜房,属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该承揽合同属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建房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支付工人工资11200元,工人租车费用2400元,工人吃饭买烟1000元,购买空心砖5000元,购买沙子水泥2000元,上述总支出费用21600元,均未提交证据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其答辩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心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孙言平建房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心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月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