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耿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刑初15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男,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5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灵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于2016年5月13日凌晨,在常熟市虞山镇宁波路“华之美”网吧,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张某放在桌子上的价值人民币2254元的vivo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耿某于2016年5月14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赃物vivo手机1部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耿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耿某于2016年5月13日凌晨,在常熟市虞山镇宁波路“华之美”网吧,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张某放在桌子上的价值人民币2254元的vivo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耿某于2016年5月14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赃物vivo手机1部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耿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协议、谅解书,被告人耿某的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