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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4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武延山与宋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延山,宋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4民初817号原告:武延山,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专,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斌,男,汉族,约40岁,现住北戴河区。原告武延山与被告宋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延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