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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旗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旗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刑初42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旗贵,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桂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6)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旗贵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邦强、代检察员黄全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旗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4日3时许,被告人李旗贵为获取不法利益,潜入桂平市城区大成南路莲花小区被害人侯某2家中,将侯某2放置在一楼大厅内的一辆本田牌女装摩托车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已提取扣押该摩托车并发还了被害人侯某2。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50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旗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侯某1的证言,被害人侯某2的陈述,被告人李旗贵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旗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旗贵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旗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旗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旗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家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志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