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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4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江阴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4812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29802-5),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环镇路。法定代表人高梓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49128-8),住所地张家港市世纪大厦B-1801室。法定代表人朱忠良,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澄长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款8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386.8元,合计12186.8元(江阴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因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江阴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10月9日举行听证,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江阴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向本院提供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江阴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江阴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长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江阴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刘浩明执行员  徐建新执行员  王澄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丹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