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刘华浩、梁百炼等与吉安联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浩,梁百炼,吉安联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民初1030号原告:刘华浩,男,195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5006240019原告:梁百炼,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系原告刘华浩外甥。被告:吉安联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6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841295492。法定代表人:蒋鸿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陈小艳,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华浩、梁百炼与被告吉安联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华浩、梁百炼,被告吉安联达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陈小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华浩、梁百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装修款86375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吉州区吉州大道56号3栋5102号精装修商品房一套,为此原告共付给被告购房款1400000元,其中装修款575838元,2015年12月3日原告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后原告发现该房楼板、墙面出现大量裂缝,多次发生粪便从便池外溢。该房被告于2012年装修,为样板房,至今已近四年,原配置的家电、家俱、窗帘等均已老化,房屋严重漏水,墙面瓷砖脱落,墙面漆霉变,在出售给原告前被告进行了简单修补和掩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按装修款575838元的1.5倍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吉安联达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该商品房装修作为财产折价转让给原告,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2、该商品房质量合格,出现的裂缝等瑕疵,不影响房屋的安全使用,属于房屋的保修问题,被告同意承担房屋保修义务;3、原告诉请赔偿房屋装修款863757元,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告为其诉称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5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2、支付购房款及装修款凭证3份,其中:2015年11月6日支付3栋4650室购房款首付款230670元、2015年11月7日支付装修款575838元、2015年11月24日支付3栋5单元102室购房款593492元;3、房屋租赁合同二份;4、录像光碟二份。被告为其辩称向本院提供证据:1、讼争房屋质量问题讨论会议记录一份;2、讼争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及维修施工方案各一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对证据1、2不持异议,对证据3、4的关联性持有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后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均持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不持异议,应予确认并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4因未质证,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系被告单方所为,原告不认可,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原告刘华浩向被告出具购房承诺书一份,称:本人于2015年10月19日自愿购买桃源盛景小区3栋5单元102房,面积一层88.01负一层76.89平米,单价一层7832.41负一层3000,总房款:一层陆拾捌万玖仟叁佰叁拾、负一层贰拾叁万零陆佰柒拾元。(¥一层689330、负一层230670元)装修费用:48万元。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本人于2015年10月19日首次付房款计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余款计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1300000元)将于2015年10月31日前本人同意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房屋备案登记。如逾期付款本人自愿承担违约金壹拾万元(¥100000.00)逾期超过七日,本人除承担违约金壹拾万元外,还需按日以总房款的0.6%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已付房款里扣除),购房合同自动作废,买受人逾期付款次日出卖方有权在不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将此套房屋另行出售。本承诺书中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不符的,以本承诺书为准。2015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吉安市吉州区桃园盛景小区3栋5单元102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88.01平米,每平米6743.46元,总购房款593492元,付款时间为2015年11月6日,交房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前,合同对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支付3栋4650室购房款230670元、2015年11月7日支付装修款575838元、2015年11月24日支付3栋5单元102室购房款593492元。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办理了该房产权登记。后原告发现该房屋楼板、墙面出现大量裂缝,多次发生粪便从便池外溢,小屋面漏水,向被告提出质量异议,双方协商款果,原告即向有关部门投诉。2016年3月3日,该房屋施工方江西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吉安市赣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了质量检测,认定该房屋质量合格,不存在结构安全问题,并对该房屋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维修施工方案,原告对该维修施工方案不予认可,要求将出现裂缝的墙面拆除重建。另查明,本案讼争房屋系被告第一期开发、2012年装修的样板房,其装修配置为:美的中央空调一台、欧牌抽油烟机一台、欧牌厨具灶一只、欧牌消毒柜一只、欧特斯空气能热水器一台、沙发一套(三个)、床四张、餐桌一套、鞋柜二个、电脑桌一张、装饰柜一只、地面为地砖、墙面为仿瓷后乳胶漆。经现场勘查,该房屋楼面及墙面均存在一定程度裂缝,卫生间墙面瓷砖起鼓、脱落。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严格履行。被告系商品房开发商,出售给原告的商品房客观真实,该商品房存在的问题系质量瑕疵,构不成对原告进行欺诈,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按装修款575838元的1.5倍进行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本案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商品房系精装修房,根据被告房屋装修及设施配置,被告在收取原告精装修的购房款后,又收取原告装修款575838元,加之该房屋装修至出售时已近四年,部份设施已老化、变质,故被告收取的装修款应酌情返还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安联达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华浩、梁百炼装修款3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白为平审 判 员 曾秋兰代理审判员 雷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