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秦笃建与代正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笃建,代正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民初2670号原告:秦笃建,男,汉族。被告:代正明,男,汉族。原告秦笃建与被告代正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余佩松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大慧、余忠卿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笃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正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笃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86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被告在承接装修万山国际、锦江金都业主房屋工程时,聘请原告负责涂料施工,前期的涂料材料费用均由原告垫付,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原告总共为被告垫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8691元,被告对该金额无异议,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被告代正明未到庭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在承接装修万山国际、锦江金都业主房屋工程时,聘请原告负责涂料施工,前期的涂料材料费用均由原告垫付,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原告总共为被告垫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8691元,其中:乌龙池中医校1栋13-2房屋,工人工资2900元,材料款501元,合计3401元;万山国际13栋302号房屋,工人工资4600元,材料款530元,合计5290元。以上垫付款经被告核对后对该金额无异议,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借条载明:“欠条今欠到秦笃建装修人工费及材料款8691元,大写(捌仟陆佰玖拾壹元整)将于10月份还清。身份证号:欠款人:代正明2015年4月7日”。以上事实,有原告秦笃建提交的欠条、身份证复印件、代正明户口复印件、材料记录单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以及到庭的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承接装修业主房屋工程时,聘请原告负责涂料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原告总共为被告垫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8691元,该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在欠条中,被告代正明向原告秦笃建承诺在10月份偿还,但到期未归还,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秦笃建要求被告代正明给付欠款869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正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欠款86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代正明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秦笃建预交,被告代正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行支付原告秦笃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佩松人民陪审员  许大慧人民陪审员  余忠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鉴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