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初文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初文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117号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富。委托代理人宋照奎。被告初文刚。本院在受理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初文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房产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国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