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内蒙古诚友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鹏、王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诚友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鹏,王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诚友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友,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鹏,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王爽,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凌海市。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诚友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鹏、王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霍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