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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内蒙古诚友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鹏、王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诚友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鹏,王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诚友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友,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鹏,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王爽,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凌海市。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诚友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鹏、王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霍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