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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7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申请执行李金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李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7执36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负责人杨增伟,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李金龙,男,1990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与李金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金龙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峰审判员  赵保明审判员  殷月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明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