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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30刑初296号公诉机关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同年4月27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公诉机关以习检公诉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冯建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以渔利为目的,组织杨某、刘某强、徐某平等人在其位于习水县东皇镇新民街的家中,用扑克牌以打“九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徐某某从中抽头渔利1300元,参与赌博人员赌资合计528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组织多人赌博、从中渔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中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组织多人赌博,以非法方式牟取利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安全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陆安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远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