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与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住长沙市开福区丽臣路287号。法定代表人陈卓君,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芦淞区沿江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赵翰,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文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