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卢迪、赵成文、卢仲平、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卢迪,赵成文,卢仲平,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000号原告: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叶明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卢迪,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赵成文,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卢仲平,男,汉族,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县龙庵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英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迪、赵成文、卢仲平、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卢迪、赵成文、卢仲平、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卢迪、赵成文、卢仲平、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金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