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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杨孝强、何琴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杨孝强,何琴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88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孝强,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琴丽,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孝强、何琴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55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5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2执18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军执行员  贺诚执行员  杜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