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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7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代珍强与重庆市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彭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珍强,彭伟,陈燕,重庆市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7252号原告:代珍强,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彭伟,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燕,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重庆市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428528860。法定代表人:郑敬,经理原告代珍强与被告彭伟、陈燕、重庆市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珍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珍强负担。审 判 员  陈兴亮人民陪审员  梁庶明人民陪审员  段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