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7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代珍强与重庆市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彭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珍强,彭伟,陈燕,重庆市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7252号原告:代珍强,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彭伟,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燕,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重庆市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428528860。法定代表人:郑敬,经理原告代珍强与被告彭伟、陈燕、重庆市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珍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珍强负担。审 判 员 陈兴亮人民陪审员 梁庶明人民陪审员 段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