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连柱与王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柱,王崇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3民初982号原告杨连柱,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告王崇富,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宝清县。原告杨连柱诉被告王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连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连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连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原告杨连柱负担。审 判 长 白春生审 判 员 曲伟霞代理审判员 李德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初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