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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连柱与王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柱,王崇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3民初982号原告杨连柱,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告王崇富,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宝清县。原告杨连柱诉被告王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连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连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连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原告杨连柱负担。审 判 长  白春生审 判 员  曲伟霞代理审判员  李德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初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