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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101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归灵根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归灵根,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7101行初24号原告归灵根,男,194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上海市。负责人刘训华。委托代理人徐晨杰,男。委托代理人李锡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归灵根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协调处理纠纷,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归灵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归灵根。审 判 长  符德强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人民陪审员  徐永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