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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行审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与确山县电业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确山县国土资源局,确山县电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5行审74号申请人确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蒋银,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永红,确山县刘店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田永贵,确山县土地矿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申请人确山县电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浩,男,汉族,住确山县。申请执行人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国土监(2013)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认为,确国土监(2013)312号处罚决定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确国土监(2013)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耀中审判员  袁爱霞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冬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