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宋永勤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勤,中慈仁爱养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598号申请执行人宋永勤,男,1963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中慈仁爱养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一里3、4号楼底商3楼3-01。法定代表人何彪,董事长。宋永勤与中慈仁爱养老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中确定:中慈仁爱养老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宋永勤十一万一千零二十二元八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六十元,由中慈仁爱养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宋永勤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中慈仁爱养老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彪实施了司法拘留,何彪给付申请人宋永勤五万元案款。经查:被执行人中慈仁爱养老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认为本案需进一步开展工作,申请执行人亦对此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5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