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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丁启立与 丁华锋、张滢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启立,丁华锋,张滢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462号原告:丁启立,男。被告:丁华锋,男。被告:张滢麒,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启立与被告丁华锋、张滢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启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茂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