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3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丁启立与 丁华锋、张滢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启立,丁华锋,张滢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462号原告:丁启立,男。被告:丁华锋,男。被告:张滢麒,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启立与被告丁华锋、张滢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启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茂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