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黄琼与林美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琼,林美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7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琼,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林美媚,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黄琼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港北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林美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5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美媚名下有车牌号为桂R×××××飞度牌小型汽车一辆和坐落于贵港市金港大道财富中心1幢房产一宗可供执行,但该被执行人的前述财产已由本院另案执行中进行处置。本院已于2016年10月10日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被另案处置中,本案债权可通过参与分配得到部分清偿。现被执行人已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02执772号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8740元(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及利息,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立兴审 判 员 黄汉萍代理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