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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3264号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建党、王书敏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李建党,王书敏,李玉伦,胡贡献,永城市天成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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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26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东路19号益华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娄素红,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建党,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王书敏,女,1974年12月6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李玉伦,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胡贡献,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永城市天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双桥乡双桥北街路东。法定代表人梁子臣,总经理。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建党、王书敏、李玉伦、胡贡献、永城市天成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914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李建党、王书敏、李玉伦、胡贡献、永城市天成运输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建党、王书���、李玉伦、胡贡献、永城市天成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374263元(其中本息311151元、违约金56300元、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6812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9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霄珍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