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宫鹤、韩爱花、朴东吉、金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宫鹤,韩爱花,朴东吉,金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584号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法定代表人:杨德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山东恒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山东恒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宫鹤,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地址青岛开发区XXX。被告:韩爱花,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地址青岛开发区XXX。被告:朴东吉,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地址青岛开发区XXX。被告:金春花,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地址青岛开发区XXX。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宫鹤、韩爱花、朴东吉、金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供送达地址或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依法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2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玉京审判员 吕莉莉审判员 赵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相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