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彰武县晨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彰武县宏翔淀粉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彰武县晨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彰武县宏翔淀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9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彰武县晨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阜新市彰武县中华路12号。法定代表人田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德庆,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彰武县宏翔淀粉有限公司,地址彰武县满堂红镇大阪村工业园区清泉2号。法定代表人孙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时不能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9执恢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杨忠文审判员 万孝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天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