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刘波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7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刘波,男,出生于1977年12月19日,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暂时无法变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