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奉兵与朱道忠、方翠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奉兵,朱道忠,方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刘奉兵。被执行人朱道忠。被执行人方翠莲。申请执行人刘奉兵与被执行人朱道忠、方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刘奉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道忠、方翠莲偿还借款19万元、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方翠莲的银行存款166100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朱道忠、方翠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奉兵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刘奉兵本次申请执行借款19万元、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600元,实际执行到位166100元。被执行人朱道忠、方翠莲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奉兵借款23900元、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60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朱道忠、方翠莲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刘奉兵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