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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行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邢加玉与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平度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加玉,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平度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3行初126号原告邢加玉,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经济开发区。被告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长江路17号平度市财富广场2208室。法定代表人徐君,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纪志晓,平度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度市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庄增大,市长。委托代理人荆男男,平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加玉诉被告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邢加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邢加玉负担。审 判 长  潘汝锋审 判 员  郭占江人民陪审员  黄玉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