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行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邢加玉与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平度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加玉,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平度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3行初126号原告邢加玉,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经济开发区。被告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长江路17号平度市财富广场2208室。法定代表人徐君,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纪志晓,平度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度市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庄增大,市长。委托代理人荆男男,平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加玉诉被告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邢加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邢加玉负担。审 判 长 潘汝锋审 判 员 郭占江人民陪审员 黄玉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