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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树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贺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树刚,王贺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姚树刚,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王贺观,男,1983年9年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姚树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贺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黑1083民初63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树刚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贺观尚欠申请执行人姚树刚人民币1655914.74元(含案件受理费,未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83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