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商银行与杜承义、向荣、陈银才、韩庆慧、左学道、熊家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承义,向荣,陈银才,韩庆慧,左学道,熊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264286-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64号。法定代表人王服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承义,男,出生于1979年10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向荣,女,出生于1982年4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陈银才,男,出生于1979年11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韩庆慧,女,出生于1984年1月30日,汉族。被执行人左学道,男,出生于1980年4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熊家玲,女,出生于1986年3月25日,汉族。湖北三峡农商银行申请执行杜承义、向荣、陈银才、韩庆慧、左学道、熊家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69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三峡农商银行以杜承义、向荣、陈银才、韩庆慧、左学道、熊家玲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杜承义、向荣、陈银才、韩庆慧、左学道、熊家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杜承义、向荣、陈银才、韩庆慧、左学道、熊家玲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商银行亦不能提供杜承义、向荣、陈银才、韩庆慧、左学道、熊家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杜承义、向荣、陈银才、韩庆慧、左学道、熊家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698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杜承义、向荣、陈银才、韩庆慧、左学道、熊家玲应继续履行(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6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商银行发现被执行人杜承义、向荣、陈银才、韩庆慧、左学道、熊家玲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新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