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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姚某,陈某则,陈某杨、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王道村第三村民小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静姚某,陈奕则陈某则,陈舒扬梓陈某杨,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姚静姚某,女,汉族,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206号。申请执行人陈奕则陈某则,男,汉族,201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206号。申请执行人陈舒扬梓陈某杨,女,汉族,201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206号。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姚德运姚某,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姚静姚某,陈奕则陈某则,陈舒扬梓陈某杨、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王道村第三村民小组其他案由(2016)陕0402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王道村第三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姚静姚某,陈奕则陈某则,陈舒扬梓陈某杨征地补偿款各19700元,共计591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277元、本案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三村民小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三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62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