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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6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禹作荣与刘焕义、孟祥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作荣,刘焕义,孟祥振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6450号原告:禹作荣,女,194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刘焕义,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孟祥振,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公民身份号码:。(以上二被告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禹作荣与被告刘焕义、孟祥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禹作荣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禹作荣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焕义、孟祥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作荣撤回对被告刘焕义、孟祥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禹作荣负担。审判员 车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