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丘富才与黄素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富才,黄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867号申请执行人丘富才,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黄素英,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富才与被执行人黄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素英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通过上杭县工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8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黄素英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育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