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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刑更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更监1号罪犯方某,男,1989年7月14日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家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城洪浪一村西5栋603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令被告人何某、方某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3790.50元,各被告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79301.70元互负连带责任。于2011年3月22日交付广东省英德监狱执行。2014年6月27日调入广西宜州监狱服刑。在执行过程中,罪犯方某于2013年3月25日获减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8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15)河市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方某给予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截至2022年1月14日止。广西宜州监狱认为,罪犯方某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期间,因私藏手机,于2014年2月7日该监狱给予禁闭处罚。自2014年2月7日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至2015年4月20日分监区研究提请罪犯方某减刑之日,间隔不足二年。其行为不符合获得减刑的条件,特向本院提请撤销本院(2015)河市刑执字第614号对罪犯方某减刑八个月的刑事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宜州监狱认为,罪犯方某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期间,因私藏手机,于2014年2月7日该监狱给予禁闭处罚。自2014年2月7日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至2015年4月20日分监区研究提请罪犯方某减刑之日,间隔不足二年。为此,根据《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桂高法发(2008)13号】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广西区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调犯原改造成绩折算办法的通知》【桂狱管(2014)33号】第三条的规定,特向本院提请撤销本院(2015)河市刑执字第614号对罪犯方某减刑八个月的刑事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某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期间,因私藏手机,于2014年2月7日该监狱给予禁闭处罚的事实存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广东省英德监狱的(罪犯禁闭审批表)证实罪犯方某因私藏手机于2014年2月7日被禁闭,同年2月20日解除禁闭的事实;2、有罪犯方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因私藏手机于2014年2月被广东省英德监狱禁闭14天的事实;3、有罪犯杨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与罪犯方某当时同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罪犯方某因私藏手机于2014年2月被广东省英德监狱禁闭的事实。广西宜州监狱一同附上的相关材料有:1、广西宜州监狱(2016)宜狱刑撤字1号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2、关于罪犯方某2015年8月获减刑的情况报告;3、本院(2015)河市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书;4、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桂狱管(2014)33号】《关于广东调犯原改造成绩折算办法的通知》。本院认为,罪犯方某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期间,因私藏手机,于2014年2月7日该监狱给予禁闭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其行为已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桂狱管(2014)33号】《关于广东调犯原改造成绩折算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广西宜州监狱(2016)宜狱刑撤字1号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提请撤销本院(2015)河市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方某给予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桂高法(2008)13号第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桂狱管(2014)33号】《关于广东调犯原改造成绩折算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本院(2015)河市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方嘉俊减刑八个月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方嘉俊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即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吴艳芬审判员 黄国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蓝 朋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