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01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兴义市顺风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与赵明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义市顺风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赵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01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兴义市顺风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桔丰路。经营者龙或平,男,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被执行人赵明光,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晴隆县。本院在执行兴义市顺风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与赵明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明光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义市顺风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明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吴启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