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通运农机经销处与张国辉、陈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前旗通运农机经销处,张国辉,陈来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678号原告:科右前旗通运农机经销处。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负责人:黄金波,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经销处经理,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张国辉,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陈来,男,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原告科右前旗通运农机经销处诉被告张国辉、陈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科右前旗通运农机经销处会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右前旗通运农机经销处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右前旗通运农机经销处撤回对被告张国辉、陈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科右前旗通运农机经销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梦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