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7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7民初574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赵某某,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长 杜志钢审判员 李智慧审判员 石义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建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