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执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攀枝花顺升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顺升电梯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执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顺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紫荆巷33号1栋11附3号。法定代表人陈斌,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城中街。法定代表人赵新星,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攀枝花仲裁委员会(2015)攀仲调字第31号调解书,立案执行攀枝花顺升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新星涉嫌刑事犯罪,其公司财产被公安机关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仲裁委员会(2015)攀仲调字第3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樊俊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卓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