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明与张军、魏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张军,魏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张军,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魏桂荣,女,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4)梅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原告李明与被告张军、魏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被执行人位于松江路门市房一座抵顶债务,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梅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