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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明与张军、魏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张军,魏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张军,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魏桂荣,女,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4)梅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原告李明与被告张军、魏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被执行人位于松江路门市房一座抵顶债务,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梅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