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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3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解居勇与谭世全、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居勇,谭世全,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3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解居勇。委托代理人:郎玉平,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世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子武。委托代理人:权亚林,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庆功,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解居勇因与被上诉人谭世全、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商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解居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郎玉平,被上诉人滨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权亚林、孙庆功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被上诉人谭世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对涉案欠款数额为452000元无异议,有争议的问题是滨城公司应否对涉案欠款承担偿还责任。上诉人解居勇为证明其上诉主张,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谭世全土建工程施工员资质证书、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图纸会审记录、高家村安置小区采暖管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地基验槽检查记录、接地、穿线装置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地基处理记录、地基验收记录、(2013)奎商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用以证明谭世全系滨城公司工作人员,其有权代表滨城公司购买涉案货物,一审法院应就被上诉人谭世全是否有权代表滨城公司购买涉案货物作进一步查明,进而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滨城公司应否对涉案欠款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商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解居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祝卫华审 判 员  李金增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