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微腾创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万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微腾创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万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582号原告:深圳市微腾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万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郭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xx,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微腾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万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23054××××.7)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微腾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微腾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钱 翠 华审判员 潘 亮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