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明、高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明,高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594号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化,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军,该公司员工。被告:邱明,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程,男,199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明、高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芃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