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1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徐慧芳诉浦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慧芳,浦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11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慧芳,女,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美君,女,195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徐慧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55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徐慧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慧芳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徐慧芳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徐慧芳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闻淙审判员 周 欣审判员 孙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