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终3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田华与曹振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振宁,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3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振宁,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身份证号:412322197002113936、41140219700211071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华,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上诉人曹振宁与被上诉人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田华于2016年7月5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豫1403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递交了上诉状,但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振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玮代理审判员 宋德卿代理审判员 段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