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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海燕、张志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燕,张志能,董慧玲,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安徽誉虎崊服饰有限公司,吴晓宇,林永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燕,男,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志能,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董慧玲,女,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湖东路111号海顿公馆三期C3幢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1992701-8。法定代表人:张志能,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金色地带4-2205室,组织机构代码56896290-7。法定代表人:吴晓宇,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誉虎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西路君临大厦(宝文国际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5327090-8。法定代表人:林永立,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晓宇,男,汉族,1979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林永立,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张志能、董慧玲、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安徽誉虎崊服饰有限公司、吴晓宇、林永立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海燕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志能、董慧玲、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安徽誉虎崊服饰有限公司、吴晓宇、林永立的银行存款共计789109元,【其中借款本金570000元、利息208920元,本案执行费1018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立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