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刑初4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祝毛,陈雄子,梁秋月,肖红艺,吴燕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祝毛,陈某子,梁某月,肖某艺,吴某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445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祝毛,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子,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被告人梁某月,女,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被告人肖某艺,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上述四被告人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4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吴某洪,女,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4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4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祝毛、陈某子、梁某月、肖某艺、吴某洪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祝毛、陈某子、梁某月、肖某艺、吴某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自2016年1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洪、吴祝毛、陈某子、梁某月、肖某艺五人共同租住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村港容宾馆603、607房,吴某洪等人低价购入废旧低配置电脑,以急需转让电脑为名四处张贴小广告,冒充发票价格高达5180元的高配置电脑进行销售。吴某洪负责购入废旧低配置电脑,吴祝毛、陈某子、梁某月负责张贴虚假小广告,吴某洪负责接听买家打进的电话,谈好后,肖某艺负责开车(车牌号粤S×××××)接送被告人将电脑送至被害人住处,以1300至2000元不等价格向被害人销售,得手后被告人平分赃款,支付房租。2016年1月17日,被告人吴祝毛、梁某月至宝安区华侨新村西堤3巷28号B1005室,以2000元价格向被害人高某一台电脑。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梁某月至宝安区劳动路劳动二队水沟边1号203,以2000元价格向被害人刘某出售一台电脑。2016年4月2日,被告人吴某洪、梁某月至宝安区固戍南昌西区9巷1号,以1360元价格向被害人欧某出售一台电脑。2016年4月4日,被告人吴某洪至福田新洲南村40栋502,以2000元价格向被害人潘某出售一台电脑;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吴祝毛、陈某子至宝安区固戍新屋园2巷901,以1360元价格向被害人陈某出售一台电脑。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4月8日,民警经侦查将吴某洪、吴祝毛、陈某子、梁某月、肖某艺抓获归案,并缴获尚未销售的电脑三台。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吴祝毛、陈某子、梁某月、肖某艺、吴某洪犯诈骗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祝毛认罪,辩称,除了对指控的第一单我没有做,其他的我都承认。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子认罪,辩称,除了对指控的第一单我没有做,其他的我都承认。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月认罪,辩称,除了对指控的第一单我没有做,其他的我都承认。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艺认罪,辩称,除了对指控的第一单我没有做,其他的我都承认。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洪认罪,辩称,除了对指控的第一单我没有做,其他的我都承认。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3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洪、吴祝毛、陈某子、梁某月、肖某艺五人在共同租住的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村港容宾馆603、607房,低价购入废旧低配置电脑,以急需转让电脑为名四处张贴小广告,冒充发票价格高达5180元的高配置电脑进行销售。吴某洪负责购入废旧低配置电脑,吴祝毛、陈某子、梁某月负责张贴虚假小广告,吴某洪负责接听买家打进的电话,谈好后,肖某艺负责开车(车牌号粤S×××××)接送被告人将电脑送至被害人住处,以1300至2000元不等价格向被害人销售,得手后被告人平分赃款,支付房租。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梁某月至宝安区劳动路劳动二队水沟边1号203,以2000元价格向被害人刘某出售一台电脑。2016年4月2日,被告人吴某洪、梁某月至宝安区固戍南昌西区9巷1号,以1360元价格向被害人欧某出售一台电脑。2016年4月4日,被告人吴某洪至福田新洲南村40栋502,以2000元价格向被害人潘某出售一台电脑;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吴祝毛、陈某子至宝安区固戍新屋园2巷901,以1360元价格向被害人陈某出售一台电脑。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4月8日,民警经侦查将吴某洪、吴祝毛、陈某子、梁某月、肖某艺抓获归案,并缴获尚未销售的电脑三台。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洪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欧某、潘某、陈某经济损失,四被害人表示对五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祝毛、陈某子、梁某月、肖某艺、吴某洪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祝毛、陈某子、梁某月、肖某艺、吴某洪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单犯罪事实,因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被告人均予以否认,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吴祝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祝毛、陈某子、梁某月、肖某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洪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祝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陈某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梁某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肖某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吴某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吴  景  林人民陪审员 陈  施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 记 员 林  斯  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1页共9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