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宝秀与达楞巴雅尔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秀,达楞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410号申请人张宝秀,公民身份号码×××,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达楞巴雅尔,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张宝秀申请执行达楞巴雅尔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0847.4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张宝秀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被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