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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终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田新房与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新房,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1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新房(曾用名田某),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希平,系鹤壁市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卫,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增燕,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田新房与上诉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田新房、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2016)豫06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新房于2016年10月17日以与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上诉。上诉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新房、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上诉人田新房提出撤回对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已经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田新房撤回对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三、准许上诉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田新房的上诉;四、准许上诉人田新房撤回对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826元,减半收取11913元,由田新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826元,减半收取11913元,由田新房负担2550元,由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36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煜明审判员  王宏春审判员  甄瑛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