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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玉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虎,XX,延安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812号申请执行人马玉虎,男,汉族,1991年7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91********。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6年2月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66********。被执行人延安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黄蒿湾。法定代表人李国全,该公司经理。马玉虎申请执行XX、延安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延安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玉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延安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马玉虎190832.8元、执行费2750元。后被执行人延安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马玉虎私下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马玉虎自愿放弃本案案件款2000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延安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和解后的案件款170832.8元、案件受理费230元、执行费2750元交纳至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马玉虎将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