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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5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雪峰与徐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峰,徐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5340号原告:王雪峰,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徐国军,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峰与被告徐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峰无法提供被告徐国军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本案无法正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雪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玉庆代理审判员  李金霞代理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