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5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雪峰与徐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峰,徐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5340号原告:王雪峰,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徐国军,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峰与被告徐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峰无法提供被告徐国军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本案无法正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雪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玉庆代理审判员 李金霞代理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