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01民终4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后杰与方峰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后杰,方峰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闽01民终4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后杰,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峰腾,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上诉人黄后杰因与被上诉人方峰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6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后杰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虽提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但该申请因不符合相关规定未获批准,上诉人黄后杰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后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行亮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林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丹 来源:百度“”